刑法论文_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澄清、辩护与设想
文章目录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形式问题的必要澄清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过失罪过的首先肯定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故意罪过的进一步肯认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两种罪过形式并存的文本论证与比例描述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行为对象解释的公允辩护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行为对象解释的初步辩护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行为对象解释的进一步辩护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现行立法再完善的设想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实害犯与危险犯需对应不同法定刑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刑阶梯的合理调适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再完善中的“一个必要”与“一个不必要”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再完善的最后归结
四、代结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再次完善前的相关适用问题
文章摘要:基于刑法教义学和事实发生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形式应包括故意和过失。该罪行为对象"甲类传染病"的内涵、外延应紧密观照前置法予以把握。由此作出的"甲类传染病"即"甲类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解释为"平义解释",非扩张甚至类推解释,并未违背罪刑法定;紧密观照前置法所作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改,体现了将"罪刑法定性"与"现实回应性"、"原则性"与"张力性"、"形式正当性"与"实质正当性"结合的刑事法治观。现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还应在罪刑阶梯设置和罚金刑增设等方面予以完善。但完善前,出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和满足预防需要,特定情形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可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罪名认定所涉的"行为场所"等问题也需在转变观念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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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金:文章来源:《中华传染病杂志》 网址: http://www.zhcrbzz.cn/qikandaodu/2022/0301/917.html